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第七次代表大会2024年11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武汉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和团结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广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团结凝聚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全市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履行对本会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职能,引导、服务和支持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联系武汉实际,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研究探讨武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
四、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七、办好会刊,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读物;
八、联系和团结武汉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武汉地区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普及基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经本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欧冠足球比赛直播加入本会的基本条件为:
1.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欧冠足球比赛直播;
2.自愿加入本会并提交书面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批准;
3.有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在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4.能独立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5.有稳定的办事机构和开展活动的必要经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人选;
3.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优先在本会会刊发表科研成果、选登工作信息和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6.重点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和科普宣传可获得本会资助;
7.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评选表彰活动;
8.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4.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权益,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者应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被欧冠足球比赛直播登记机关处以撤销处罚者,会员资格即自行消失。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本会主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劝其退会或除名等处理。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大会代表包括团体会员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由本会上一届主席团议定。
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产生,有关单位代表由其单位决定,特邀代表由主席团提名、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查和通过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4.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是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举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会任期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的决定;
2.选举产生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新一届主席团;
3.制定工作规划;
4.增补和调整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5.解释本会《章程》;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由主席提议临时召集。
第十七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为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青年和女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专职副主席兼秘书长一人,由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本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原推荐单位或相关单位协商提出新的人选,经本会主席团审议,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进行调整,并提请本会全委会通过。
第十九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主席团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指导制订科研规划和学术奖励办法;组织社科联课题研究;评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市社科联学术委员会的任期同社科联委员会。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拨款;
2.接受符合本会宗旨的单位、个人和社会捐款赞助;
3.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使用:
1.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及行政开支;
2.组织学术活动;
3.开展科学普及;
4.办会刊;
5.市财政核拨由市社科联组织实施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监督
本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刊为《武汉学刊》。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武汉市社会科学界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